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全面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繁衍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
绥棱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办猎捕手续,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二、禁猎工具和方式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体育运动枪支、弹弓、玩具枪、弓弩、无人机携带猎捕工具、爆炸物、绝后窑、毒药、捉脚、地枪、捕笼(滚笼、拍笼等)、地弓、粘网、猎夹、排铳、电击装置、猎套、电子诱捕装置或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掷利器、无人机坠箭、水淹、火攻、烟熏、麻醉、捣毁巢穴、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捣巢、诱鸟器诱捕、声音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设置陷阱以及法律法规确定其他禁止的猎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三、禁猎对象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迁徙过境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通告由绥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绥棱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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