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绥棱县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
我县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类型为崩塌。
我县共存在2处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均为小型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为阁山采石场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五四经营所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
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于东北部丘陵区、中部粘土质垄岗状高平原地区主要诱发因素为暴雨、地震、风化及植物根劈作用等。
(二)分布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地质灾害更新调查报告》(2025年12月),将我县原有风险区重新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个区,高风险区面积0.04km²,占全域面积的0.01%,中风险区面积21.28km²,占全域面积的0.49%,低风险区面积4290.88km²,占全域面积的99.5%。
1、高风险区
309省道24.5公里处。
2、中风险区
宝山居民区,伊齐高速绥棱段道路两侧,七一经营所、八一林场、五四林场、309省道13-29.5公里处、大青观作业点、绥棱农场四号水库西北3.5公里处、二道河工作点、阁山采石场。
3、低风险区
县域内除高风险区及中风险区的其他区域。
(三)灾情分析
因我县始终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及防治工作力度,近几年来未有地质灾害发生。
二、地质灾害防治区划
(一)地质灾害防治区划
根据绥棱县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调查评价结果将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为重点及次重点防治区及一般防治区。
1、重点及次重点防治区:面积约21.32km2,占县域面积的0.50%。对于有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是工程治理、安装防护措施、群测群防、警示标示、风险巡查;对于没有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次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是群测群防和风险巡查;
2、一般防治区:面积约4290.88m2,占县域面积的99.50%,无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是群测群防。
(二)汛期重点防治地质灾害隐患点
根据《绥棱县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报告》以及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核实结果,确定我县汛期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2处,防治时段为6至9月份,重点防治地质灾害隐患点为:
1、阁山采石场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
2、五四经营所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重点及次重点防治区
绥棱县地质灾害重点及次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宝山居民区、伊齐高速绥棱段道路两侧,七一经营所、八一林场、五四林场、大青观作业点、绥棱农场四号水库西北3.5km处、二道河工作点、阁山采石场等区域。总面积21.32km2,占绥棱县全域面积的0.50%,发育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承灾体主要为道路、民房和居民,威胁财产35万元;对于有崩塌地质灾害点的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是工程治理、安装防护措施、群测群防、警示标示、风险巡查;对于没有崩塌地质灾害点的次重点防治区,防治措施是群测群防和风险巡查。
(二)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
绥棱县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为县域内除重点及次重点防治区以外的区域,总面积4290.88km2,占绥棱县全域面积的99.50%,无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以群测群防为主。
四、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灾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县、乡(镇)、村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使防治工作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确立重点,加强防范,做好险情巡查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季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对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安装防护措施,并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防治方案。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切实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和预报预警,同时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规划,提高防御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
(四)多方合作,密切配合,做好防灾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规划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加强对城镇、乡村、交通干线、旅游区、库区、河流沿岸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范和治理,有效的防止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并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知识,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严格制度,狠抓落实,做好值班,应急处理和上报工作。
各有关部门及人员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建立地质灾害的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月报及汛期值班制度,如遇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奔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同时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予以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0455-4642625、452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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